申請人必須由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證明英語能力:
- 曾參加以下任一英語測驗,考試日期不可早於2006年12月31日。成績必須至少達到以下標準:
測驗 |
標準 |
| 雅思(IELTS)- 學術測驗 |
總分達到5.0;申請人成績若為5.0以上不滿6.0,申請成功後,可接受英語訓練課程 |
| 托福(托福考試)- 紙本測驗(PBT) |
總分達到510, 英語寫作測驗(TWE) 成績最低4.0;申請人成績若為510分,TWE成績為4.0分,但總分不滿550分,TWE成績4.5分,申請成功後,可接受英語訓練課程 |
| 托福(托福考試)- 電腦測驗(CBT) |
總分達到180 ,包括寫作測驗成績不可低於4.0。申請人成績若為180分,寫作成績為4.0以上,但總分不滿213,寫作成績4.5,申請成功後,可接受英語訓練課程 |
| 托福(托福考試)- 網路測驗(IBT) |
總分達到64分;申請人成績若為64分以上不滿80分,申請成功後,可接受英語訓練課程 |
或
請注意:以上標準僅為Endeavour Awards所採用, 申請人仍須符合進入所提出申請之組織/機構之英語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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