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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必須由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證明英語能力:
- 由進修組織提出書面證明,確認申請人之英文能力足以從事其所提出之專業發展活動
或
或
- 曾參加以下任一英語測驗,考試日期不可早於2006年12月31日。成績必須至少達到以下標準:
測驗 |
標準 |
| 雅思(IELTS)- 學術測驗 |
總分達到6.5分, 單一項目成績不可低於6.0分 |
| 托福(托福考試)- 紙本測驗(PBT) |
總分達到580分,英語寫作測驗(TWE) 達4.5分 |
| 托福(托福考試)- 電腦測驗(CBT) |
總分達到230分,包括寫作測驗成績達4.5分 |
| 托福(托福考試)- 網路測驗(IBT) |
總分達到90分, 寫作部分不可低於22分,其他項目不可低於20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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